目前,在社會中存在著這樣的反映,因為司法機關在人財物等方面會受制於地方,導致司法活動容易受地方干擾。同時,由於原來存在司法行政化傾向,判審分離,導致案件權責不明,錯案責任追究難以落實。
  法院、檢察院可以跨區劃執法,不僅可以打破地域間的障礙,對平衡各區域間工作也會起到積極作用。而從專業人才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有利於政法隊伍建設,突出了法官、檢察官的獨立執法,使司法隊伍建設更職業化。
  本報記者 樊偉宏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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