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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天涯論壇上有人發帖:《廣告太多了!初一女兒的課本讓媽媽傷心哭了!》這則網帖引起公眾極大關註。圍繞這個網帖,很多人在探討:中小學課本能不能做廣告?很多網友覺得,課本是凈土,不容污染;而教材著作權擁有者卻堅稱,這不是廣告。(9月3日羊城晚報)
  商業廣告的無孔不入,我們早已領教過了,但在多數人看來,校園是相對“乾凈”的一方凈土,最多就是有商家在校門口發發各種興趣班、培訓班、午托班的廣告,進入校門,就應該是“商業免進”了。但是近期很多學生和家長髮現,在廣東肇慶一些學校,商業廣告不但堂而皇之地進了校園,而且還登上了發到學生手裡的課本教材。這引起了廣大家長和網友的強烈關註與質疑,紛紛覺得中小學課本擔負著傳播知識、解惑育人的重任,不該被商業廣告所侵蝕。
  面對社會各界的一致質疑,該套教材的編寫者——北京市某民營教育機構的負責人卻堅決否認,在他看來,印到課本上的這些內容不是廣告,是“售後服務”。既然中小學的教材課本也是一種產品,當然也是需要“售後服務”的。但是按照我們一般的理解,商家提供的“售後服務”只要課本教材的採購部門,比如當地教育部門,或者是學校教材科等方面知道就行了,為什麼非要印在課本上,讓每一個學生都知道呢?一個中小學生去向教材編寫者請求“售後服務”的可能性有多大?
  再者,如果說課本上面列出的一些教材、測試卷、錄音磁帶可以供學生作為學習資料選購,勉強可以算作“售後服務”的話,那麼點讀筆也能算學習資料嗎?《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材是指中小學用於課堂教學的教科書(含電子音像教材、圖冊),及必要的教學輔助資料。”點讀筆、各類練習冊等顯然不在其列,也就證明瞭這確實就是商業廣告。2011年教育部辦公廳一個通知中附帶的《義務教育教科書編印規範》中明確規定,教科書內不得有廣告內容。
  進一步說,如果點讀筆算作教材,可以登上中小學課本廣而告之的話,那麼書包、復讀機甚至是各種文具,都可以如法炮製了。如此一來,編寫出版教材就真成了一門徹頭徹尾的生意,校園甚至說整個教育事業,就成了一個大賣場。這對教育會帶來怎樣的影響,可想而知。教育是神聖的,教育事業應該是乾乾凈凈的,如果被社會過度的商業化所侵蝕,只能是教育之悲。
  9月1日起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幼兒的教科書、教輔材料、練習冊、校服、校車等發佈廣告。情節嚴重的……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此,我們只有期待著新廣告法早日頒佈實施,還孩子們的課本以純潔乾凈。編輯:王銳  (原標題:教材夾廣告系商業對教育的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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