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相關媒體報道,刑法修正案(九)擬增設“收受禮金罪”。“禮尚往來”可能入刑成為罪名很新穎,它與公眾熟知的受賄罪也有很大的關聯,因而觸動了很多人的神經。
  收受禮金罪與受賄罪的相同點在於,都是國家工作人員收取了他人的財物或禮金。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受賄罪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既要有收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還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但收受禮金罪則沒有這樣的要求,這就是說,只要國家工作人員收取了他人的禮金,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都構成犯罪。
  擬設立的“收受禮金罪”把打擊對象區別於受賄罪的打擊對象,體現了刑法的精細化追求,這是刑法發展的必然產物。一個官員收取了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這是受賄罪。但是,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卻不易查證。現實生活中,有些行賄者向官員行賄,但並不要求馬上兌現回報,行賄者可能指望一年甚至數年之後的回報。在這種情況下,“收取他人財物”與“為他人謀取利益”之間,並沒有明顯的關聯。還有這種情況:甲官員收取了財物,但他並不為行賄者謀取利益,而是由乙官員代替他為行賄者謀取利益,甲乙之間的“賬”則通過其他方式、其他渠道予以了結。在諸如此類的情形下,官員有受賄之實,卻很容易逃避“受賄罪”的追究,因為無法證實其“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
  “收受禮金罪”填補了這個縫隙。只要你是國家工作人員,只要你收取了他人財物,且達到一定數額,就構成了犯罪。這個條款,撕破了行賄者與受賄者之間那一層溫情脈脈的面紗。因為,行賄者在笑臉行賄時,都不會說這是行賄,而是說這是人情往來,這是一片真心、一腔真情。受賄官員也在人情往來的掩護下,心安理得地受賄。但是,“往來”的雙方都知道,“人情”的背後到底是什麼。
  通常情況下,沒有無緣無故的“人情”,也沒有無緣無故的“往來”。針對官員的“人情往來”,往往與錢權交易有關。這樣的錢權交易,既可能是短期的一次性交易,也可能是長期的經常性交易,還可能是較長時期之後的“期貨交易”——這就是人們常說的“權力期權化”。無論是哪種交易形式,本質上都是錢權交易,都應受制於法律的阻擊。
  在社會關係網絡中,官員也是公民個體,也有人之常情,刑法如果做出這樣的規定,對於官員群體來說,可能會造成某些“不便”。但恰恰是這種“方便”的人情往來,造就了一個巨大的灰色地帶:以人情往來之名,掩蓋行賄受賄之實。權力腐敗,就在這樣的灰色地帶中大面積地滋生蔓延。
  其實,有關機構早已明文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變相形式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這已經從黨紀、政紀的層面上正式禁止了收受禮金的行為。從刑法的層面上禁止收受禮金,是把黨紀、政紀的規定延伸至刑事條款,是刑法對黨紀、政紀的對接。通過刑法上的“收受禮金罪”,通過擠壓那個錢權交易的灰色地帶,可以為陽光地帶拓展出更大空間。▲(作者是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編輯:SN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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